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处吴某偿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余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办理过程及结果】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积极破解了虚假的债务,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网友咨询: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的丈夫7-8年前应为赌博去他姐姐那里借了几万元钱。一直没还,他姐弟俩不敢告诉我。【我一直不知情】别人告诉我的。我也一直没问这件事。 请问律师,假如我现在要是离婚,他和她姐姐合伙,到时候他说出这些债务。这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吗?? 还有,如果他【胡编乱造】说不是赌博借的债。还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这些债务,我一直不知道,他也没用在生活上。我该怎么办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赌债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欠债人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小编结语: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么可以看出,离婚时需要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避免产生夫妻债务的纠纷,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例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