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再只停留在房、地、现金等这些有形的财产上,而是越来越关注一些代表着一定价值的无形财产。现实生活中,屡屡见诸报端的富翁离婚案更是将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推到法律的前台。但是,由于这些财产形式本身的特殊以及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使得对这些财产的分割在现实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股权这种财产形式的分割就是这些挑战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基本案情】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王宏与张丹于1999年结婚。2003年,王宏用两人婚后的积蓄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孙某等五人合资注册了蓝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公司经营状况很好,利润可观。2006年8月,张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王宏提出离婚,并要求对以王宏名义持有的蓝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要求将该30%股权的一半分割到自己名下,使自己也成为公司股东。王宏表示不同意,认为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朋友创立的,张丹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且现在两人感情不和要离婚,如果张丹成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容易在公司内部产生分歧,对公司发展不利。公司股东孙某等也不同意张丹加入公司。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应当在充分考虑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解释既考虑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兼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同时,又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对股权的处理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具体到本案,首先可以明确在王宏名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丹有权依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分割;但从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该股权的分割又应符合《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特别规定。本案因孙某等其他股东均不同意张丹加入公司,张丹即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只能由王宏给予张丹相应股权相当的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离婚时,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割?
1、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例如,男甲方与女方乙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甲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2、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小编结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公司的,处理较为复杂, 需要公司、企业财产分割时努力搜集证据,做好前期准备,以防离婚时对自己不利。更多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