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周某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恋后,赵某于2008年5月向周某求婚,周某担心赵某花心,要求签订一份“婚前协议”。于是赵某与周某协议约定:“如赵某因出轨导致离婚,赵某应赔偿周某30万元。”2011年1月赵某被周某捉奸在床,之后夫妻感情很难调和,2011年3月周某与赵某分居,随后赵某与他人同居。2011年4月赵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现周某起诉要求赵某依约赔偿,本案“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评析]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故“婚前协议”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赵某与周某之间的约定意在使赵某与周某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赵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愿意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该案“婚前协议有效”,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在赵某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请问在婚前双方签写协议,要求:1.甲方要是在婚姻中出轨要求赔偿乙方xx元。2.要求结婚后,甲方父母过户给甲方的房产同时加上乙方的名字。(备注:这两条协议中都未提及离婚!)这样是否是有效的协议?公证处是否能通过公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
力的书面协议。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编结语: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关于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