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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借款 另一方是否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夫妻一方借款,那另一方是否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呢?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向夫妻二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呢?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些问题,下面婚姻帮小编通过具体的案例带您来看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原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属共同债务

被告梁某燕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梁某燕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20%支付违约金。并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梁某燕。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梁某燕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刘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关系,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妻子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为个人债务

被告刘某和被告梁某燕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庭审中,被告梁某燕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对于借款的金额和尚欠数额有异议,说自己的借款总额应该是252000元,而不是27.5万元。且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方式合共向原告还款本息人民币48530元。

而被告刘某则表示,自己和被告梁某燕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分居期间双方无来往,无共同对外举债;对梁某燕为何要借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如此大完全是不知道及不理解;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被告梁某燕也曾因原告向公安机关控告涉嫌诈骗而被羁押。因此,被告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是被告梁某燕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

【审理判决】

法院:认定夫妻一方的借款属个人债务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梁某燕均确认被告梁某燕尚欠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53044.41元,利息为35547.16元。

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根据被告刘某的申请,法院向江门市蓬江区公安分局沙仔尾派出所调取梁某燕在沙仔尾派出所的四份《讯问笔录》,显示其所借款用途为: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办理代客户向银行还款业务从中收取利息,拟做外贸生意,不是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且在2014年1月份至5月份短短的四个月内,被告梁某燕向原告借款27.5万元,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家事生活需要范围。因此,法院认定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梁某燕的个人债务,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要求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或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既不存在举债合意,又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法院依据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没有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网友咨询: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在认识一个月的时候领了证,刚领完证半个月男方向我父母借了31万,说不借就离婚,父母无赖下借给了他,他单方写了张借条给我父母,拿到钱后就吵着要离婚,一个月后分居至今,上了法庭,他说那个钱帮我购置了钻石,但没给我,购置钻石的事我也不知情,法院判夫妻一家一半共同承担债务,钻石等离婚时再判一人一半,可是钻石没有发票,随便找卖钻石人写了张收条,我根本没法知道钻石的真实价格,如果拿去拍卖可能会很不值钱,也抵不了他的欠款,这样判合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合理,可以上诉,你父母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钱款。这种行为属于个人借债行为。这已经不属于民事案件了,是刑事案件。

小编结语: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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