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婚姻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 债权人的权利 )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 , 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夫妻共同债务中一方对外保证之债的认定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生活、经营等需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发生债务普遍存在,债务形式多样,其中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虽不必然导致还款责任,但可能因债务人(被保证人)违约或丧失清偿能力而担责,此时产生的担保债务如何认定,实务中应视主观及客观等具体情形予以甄别。
其一,夫妻一方的保证担保行为是否使家庭受益。这是绝对认定要素。即客观上如果家庭生活从一方保证担保行为中受益,无论夫妻主观意志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受益就应该承担责任,也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现。但需注意有时一方的对外保证担保家庭虽未直接受益,但被保证人、债权人等相关方在其他经济来往中为该夫妻家庭的生活、经营给予了支持,如借款、担保等。只要证据确凿能印证,基于互惠,此时不应狭隘割裂,该保证之债应属于共同受益的夫妻债务。这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
其二,夫妻另一方是否对该保证担保具有共同合意,包括事先同意、事后追认。这是主观认定要素。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对该担保有合意,虽然家庭未分享该保证担保带来的利益,基于意思自治,由此产生的保证责任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对外担保的合意,系一方擅自行为,且该保证担保发生后,家庭也未分享担保所带来的利益。因保证担保系人格担保而非财产担保,而夫妻各方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合意就不存在必然的连带。基于公平,由此产生的保证之债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符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立法精神。
另外,在实务中还存在此种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悉该约定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仅系其个人的保证与家庭无关,此时债权人仍接受该保证人的担保,表明其对该保证人担保能力与信用的认同,这种情形下另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使保证的受益所得用于家庭生活也属于保证一方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保护善意债权人利益角度,夫妻对上述约定负有举证责任。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解释(一)》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的合意,也就是说另一方是否知情,是否知道借款的事实;
第三,债务的数额,以及债务的用途,一般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应该清楚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偿还的问题。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