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丈夫为进行传销借款
2005年8月25日,张强与王腊梅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强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强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卫东借款,刘卫东从邮局给张强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腊梅以张强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强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强所有,债务也由张强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卫东在多次向张强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强和王腊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学理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刘卫东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强和王腊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一是从张强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腊梅的,也即王腊梅事先对张强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二是王腊梅没有共同参与张强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强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三是从王腊梅因张强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强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腊梅得知张强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强和王腊梅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腊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卫东对王腊梅的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夫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现逾期,拟起诉讨债。欲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应当如何起诉?是否直接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即可?我是否还需要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我没有他们的结婚证,如何证明他们的夫妻关系?能否要求法院查明二人的夫妻关系?我有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号,是否还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如果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承担,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债权人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认定夫妻共同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第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夫妻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传销借款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