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监护人是指不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并经主管组织同意者。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监护人。其与法定监护人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本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特点。不过自愿监护人不是自作主张地自动监护,而须以主管组织的同意为要件,因而又不同于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之(三)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7条第1款之(五)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监护人按照此种方式设立的监护人即为自愿监护人。
自愿监护人的确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须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从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的文字看,似乎不能得出自愿监护须“无法定监护人”这一要件。然而从体系判断,则非有该要件不可。因为,如果有法定监护人,只是为了何人做监护人发生争议,自然不应该因有争论即免除其监护职责,而从没有法定义务的人中选任监护人。此外,假使法定监护人虽有监护能力,但自愿监护人的条件却更为优越,更有利于监护时,则应说服法定监护人通过委托监护处理,而不宜直接为指定。(2)须属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3)须自愿监护人申请。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本无法定监护义务,他们之担任监护人,完全出于本人自愿。(4)须经主管组织同意。此主管组织与公权力指定监护人的组织相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5)如果被监护人年满10周岁以上或有部分意思能力的,尚须征求其意见。
网友咨询: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死亡 监护人如何确定
我们离婚三年,孩子是跟对方一起生活的,我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去看望孩子,就在前几个月对方去世了,孩子一直是对方的父母在进行抚养,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成为监护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主要包括(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小编结语:自愿监护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形成管理保护关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不同。什么是自愿监护人及自愿监护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人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