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的特征
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权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具有以下五个法律特征:
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二、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三、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四、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
五、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遗赠扶养协议;
2、 遗嘱继承和遗赠;
3、 法定继承人;
4、 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继承是否要缴纳契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89号):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是继母子的关系。1958年9月,被告刘某之母张某与他的生父老刘离婚。张某与老刘有两个儿子,长子刘某由父亲抚养,次子张某跟随母亲生活。1968年12月,原告李某与老刘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1995年,李某与老刘在共同购买了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老刘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07年5月,老刘因病去世,对于胜古南里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刘在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五,刘某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刘某承担。原告李某认为,房产登记在老刘的名下,刘某作为儿子有继承权,但是刘某在父亲生病期间很少探望照顾,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至于老刘的另一个儿子张某,李某表示张某从未与他们共同生活,而且已经改姓,她对于张某是老刘儿子的事情并不知情。【被告辩称】被告刘某认为自己是老刘的儿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被告张某认为尽管已经改姓,仍然是老刘的亲生儿子,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在胜古南里的房屋。两人主张房屋继承的份额均为三分之一。
[案情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老刘名下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属于遗产。由于老刘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老刘的妻子李某、儿子刘某和张某都有继承权。但是,对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原则上规定了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规定了下述例外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对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迈、病残等原因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多分遗产,其所得份额应大于平均份额。(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本案中,李某属于年迈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李某与老刘结婚四十年来对他照顾有加,在老刘生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李某的份额应当大于平均份额。被告刘某是老刘的儿子,但是在父亲生病期间疏于照料,应当适当少分。而相比较而言,张某从小跟随亲生母亲生活,已经改姓,与父亲没有共同生活过,对父亲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案情结果]被继承人老刘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某作为老刘的妻子,刘某和张某作为老刘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老刘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老刘名下的邯郸市邯山区胜古南里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李某拥有六分之四份额,刘某和张某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最终判决:1、胜古南里房屋由原告李某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刘某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2、原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某和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一:婚后遗产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丈夫继承公公留下的房子并且已经公正了4到5年了请问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丈夫姐弟四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无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共有人允许处分其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且您丈夫及其姐弟应该是明知您是共有人的,所以该协议无效。 2、具体公证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公证的内容是该房子由您丈夫单独继承,那么属于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对其个人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该协议有效。
小编结语:本篇文章介绍了有关财产继承的特征,以及在继承时是否要缴纳契税做了详细的讲解。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中财产继承特征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