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分居后不愿承担家庭债务2007年9月,曾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直至2009年5月,约定的还款时间早已过了,但曾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同时,李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故也将曾某妻子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曾某也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8万元,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是没用提供相关的证据。
可曾某的妻子何女士则觉得很冤枉,曾某与其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其所借债务何女士既不知情,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故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认定
本案属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后,其性质认定以及债务的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曾某认为其将借款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了,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其妻子又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故应将这8万元的债务认定为曾某的,何女士不承担偿还义务。
曾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朋友李某借款,事先并未与其妻子协商,事后出具的借条仅有曾某签名的事实也告诉人们,事后也未得到其妻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曾某个人单独的举债行为。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李某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在曾某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中了,也能够要求曾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一、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分居期间债务问题
我们领了结婚证!他开了一家私人诊所!每天所赚的钱他都藏起来了!我连一毛钱都没有!像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自保?如果分居怎么才能不承担他开诊所所带来的那一半的风险?因为我没得到一毛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分居,对夫妻各自欠的合法债务都是作为共同的债务的,夫妻对债务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不想承担风险,可以协商写一份协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各自处理。同时对协议进行公证一下。这样的话,他自己开诊所的风险就会由自己承担。
小编结语:分居期间的债务并不能一概能定,对于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问题必须区分清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关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