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同居房产分割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具体问题。
「案情回放」
原告:黎吉哲,男,25岁。
被告:谢小艺,女,23岁。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工作,也经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相处期间,原告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质,外出工作较多且时间无规律,引起被告的猜疑,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与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从原告宿舍楼顶跳下,致双腿摔伤,由原告送往医院治疗。现被告双腿已瘫痪,暂时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吉哲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间,因我经常外出工作,被告对我猜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楼摔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被告谢小艺答辩称:我在酒店当服务员时与原告认识,认识后是原告带我去他宿舍同宿。后来原告知道我不是处女后,对我态度大变,经常找一些小事和我吵架,甚至打我。原告发现我怀孕后,还骗我吃打胎药。我不知道原告是在与我谈恋爱,还是欺骗我。
「法院审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据查,原、被告从1996年5月至同年8月虽有同居,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认为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原告也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交往,双方只是交朋友、谈恋爱,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鉴于原、被告的行为只是恋爱过程中的越轨行为,不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8日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吉哲的起诉。
裁定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本案审理用以判断原、被告之间关系性质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的依据,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婚姻法意义上的同居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两种。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非法同居从内涵上讲,应是不具备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各种要件的规定而发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种事实民事行为,不为法律所支持;从外延上讲,非法同居应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种同居行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事实婚姻,从实质上讲是非法同居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显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非法同居关系,还要看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关系内部,同居关系的双方应发生两性关系,这是同居关系的核心内容,也因之而区别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2.在主体上,应是一男和一女的异性间的同居,以此区别于同性恋;3.在外部表现方面,同居双方应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饭、生产、娱乐等,以此区别于通奸行为;4.在时间上,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时间太短构不成同居;5.在主观上,同居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被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关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被告自愿从1996年5月份到8月份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可以构成同居关系,且属非法同居,应予解除。所以,本案不应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应是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网友咨询一:婚前同居是否违法?
现在婚前的性行为越来越普遍了,看到政府的公文里面对婚前的同居行为仍然称之为非法同居。那么婚前的同居行为到死是不是违法行为?政府会干涉或者管理这种行为吗?如果这是违法行为政府为什么不干涉?如果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要称之为违法行为?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未婚同居不违法。
网友咨询二:非法同居的财产处理?
我们是去年认识的,不久住在一起,后来发现有小孩了才在家人的压力下半了酒席,可在这之前他没有任何积蓄胜至还有很多债务,我也提出过要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可他说他一无所有不用做。在此之前做生意和结婚买房子家里的一切用具等所有的钱都是我一个人拿出来的,我们也一直没去结婚登记,而且现在发现他有很严重的酗酒且经常整晚不回家。我现在想解除这种关系。可我不知道我要怎样才能要回我的所有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无需进行诉讼分割,如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有小孩,可以抚养纠纷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你所谈到的房屋及家具如系你出资购买且登记于你自己名下,则归你个人所有,除非对方能提供证据证实系他出资(或部分)购买,否则他无权分割。
网友咨询三:婚前同居有何不妥?
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恋爱基础上,同居对女孩有什么不利?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2、万一感情破裂容易出现财产纠纷和情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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