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2.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越过监护权人从事这些行为,有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由此形成纠纷。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由此形成纠纷。
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6年8月2日,三十三岁的妇女蒋某带着7岁的儿子,高高兴兴地回家了。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行。8月6日蒋某把写着“秉公执法”的锦旗分别送到临海法院执行局和杜桥人民法庭。
蒋某夫妇及夫家父母、兄嫂长期在江苏省吴江经商,2005年2月9日蒋某丈夫因病死亡,在杜桥老家办完丧事后,丈夫的哥哥李某未经蒋某同意将蒋某唯一的6岁男孩带回江苏吴江生活,侵害了蒋某对儿子的监护权。蒋某打电话要李某将儿子送回杜桥遭拒绝,蒋某于2005年7月18日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被监护人交由蒋某监护。但李某未将蒋某的儿子送回杜桥,2006年2月6日蒋某向临海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杜桥法庭执行人员碰到了难题,被执行人远在江苏吴江经商,难以传唤到庭,蒋某又不能提供被监护人的准确住址,人身又不能作为执行对象。今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李某给法庭寄来特快专递,同意蒋某到吴江把儿子带回,不愿送回杜桥,并附寄蒋某儿子书写的不愿跟蒋某一起生活的书面意见。杜桥法庭将上述情况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制订本案的执行方案:继续查找被监护人的准确住址,为了不影响被监护人的学习待放暑假时,由执行局会同杜桥法庭到江苏吴江执行。8月1日,执行人员赴到吴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了被监护人的准确地址,8月2日早晨,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姐姐处找到了被监护人,蒋某7岁的儿子回到了母亲的怀抱。
网友咨询:生活中的监护权纠纷
离异,离婚协议中已将孩子监护权给女方,女方有权单方变更孩子名字吗?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小编结语:父母离婚就会面对子女抚养权纠纷及子女监护权纠纷的问题,面对这些纠纷夫妻双方应协议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如何确定监护权纠纷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