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剥夺或变更监护人的监护权。法院进行审理时有如下情况: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果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的监护权可转给收养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进行收养,否则关系无效。
最高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
2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网友咨询: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
我们离婚后孩子一直跟我生活,虽然我的月收入不高,但是我还是想要孩子,请问这样孩子的监护权会不会被剥夺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而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小编结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剥夺或变更监护人的监护权。因此监护权要有一定的法律职责与义务。什么情况下会剥夺监护权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