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陈某向其弟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第向法院起诉陈某及李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某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辩称,虽同陈某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某和与其第的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陈卫臣向原告陈小臣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卫臣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谁来举证存在争议。
【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陈弟只要举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若举债人或者举债相对方否认时,应由举债人或者相对方承担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即由被告李某承担证明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陈某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某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首先应由债务人陈某承担证明“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再由债权人陈弟承担补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被告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应根据举债人自认的不同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对外举债一方自认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由举债人承担“借款用途”的证明责任;如果对外举债一方自认该债务属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承担“借款用途”的证明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举债所负的债的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的范围存在明显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时所产生的债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形式产生的债比如: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为了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但是如何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个人债务呢?有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呢?
对于离婚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二、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三、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写欠条向他人借钱, 女方并不知情,现债权人要求女方偿还欠条上的一半数额,请问女方应该怎么办?债权人是男方的父母,女方认为男方是为了离婚后多分财产提前的财产转移。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