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楼**号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某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是:
1 、准予双方离婚;
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协议的证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3、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4、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判决后,白某不服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该婚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应受《婚姻法》约束,而非简单适用《合同法》,不应因是否变更登记而影响约定的效力。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因双方在协议中对黄某婚前房产进行约定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因双方该项协议仅约定在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的情况下,男方对女方的在经济上的补偿,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请问在婚前双方签写协议,要求:1.甲方要是在婚姻中出轨要求赔偿乙方xx元。2.要求结婚后,甲方父母过户给甲方的房产同时加上乙方的名字。(备注:这两条协议中都未提及离婚!)这样是否是有效的协议?公证处是否能通过公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编结语: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关于婚前协议书的法院支持与否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