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案情】
2013年7月20日唐某向华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华某通过银行转账16万元,并支付现金4万元给唐某,唐某写下借据给华某。借据约定:“现借到华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按每月的成本金额2%计算,特立此据。借款人唐某。2013年7月20日。”华某多次向唐某追讨欠款,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为此,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和其妻子向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华某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两被告的户籍证明作为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显示两被告为夫妻,未能证明何时开始结婚,华某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唐某拒绝提供其夫妻婚姻登记材料,并答辩称,承认借到唐某20万元,但该借款属于唐某个人债务。
【分歧】
“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持续期间”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不但不要举证借款的事实成立,还需要举证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两被告何时结婚,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该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谭某的个人债务。
意见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拒绝提供婚姻登记资料,法院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小编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确定了法律的两个关键问题,1、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推定原则,外人无法知道夫妻内的生活到底如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推定该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为夫妻负债一方,夫妻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或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第三人知晓的,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举证了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被告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持有婚姻关系证明拒绝提供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拒证推定规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持有人拒不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成立。实际生活,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被告持有该证据,那么其依法应该提供该证据,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应该经过查询镇政府和民政部门都无法查阅到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户籍材料又无法反映两被告何时结婚,但是,两被告持有结婚证,那么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拒不提供的,法庭可以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唐某和向某应该共同偿还唐某欠华某的借款20万。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双方离婚时,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写欠条向他人借钱, 女方并不知情,现债权人要求女方偿还欠条上的一半数额,请问女方应该怎么办?债权人是男方的父母,女方认为男方是为了离婚后多分财产提前的财产转移。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关于第三人的问题,假如是善意的,无论女方是否知晓该笔债务的存在,第三人都有向任何一方追偿的权利。这里边您提到债权人是对方父母,很可能是涉及到恶意第三人的问题,假如是恶意的,女方当然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女方必须拿出对方是恶意的证据。
小编结语:通过上面的具体可以,我们可以看出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证明的,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