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存款如何过户给继承人
199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能否继承遗产
女子夏俊与男子张利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10月俩人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好在农村老家办理了结婚喜事,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今年6月份,张利在一次建筑施工中不幸身亡,单位给了20多万元赔偿费。为了这比钱的分配,夏俊与张利的父母发生争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不受法律保护。上述情况阐明夏俊与张利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名分,所以夏俊不能以妻子的名义继承张利的遗产。其遗产只能由张利的父母继承。
相关案例: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为您介绍一起涉及合伙企业的继承问题。合伙人去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合伙期间的财产,能否继承合伙人的身份,能否以原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参与经营。房产律师靳双权以案例的形式进行了深入分析,欢迎您了解。
张某和刘某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刘某某与两个兄弟合作高某、李某合伙开了一家皮革厂,约定利润均分,1998年1月1日,核算以后,三人约定皮革厂由合伙人轮流承包个四年,顺序为刘某某、高某、李某,承包人每年交9万元费用,其中5万元用于还贷,贷款利息最后由三方统一核算,后刘某某经营该企业的过程中,2001年1月21日突然去世,张某,按其丈夫遗嘱向高某主张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高某不同意,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共同经营,并要求结算1998年至2004年度的盈利,审理中,法院征求高某及李某的意见,高某拒绝张某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李某表示按法律规定办理。
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皮革厂1998年度和1999年度的经营账目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证实合伙企业1998年年度和1999年度承包企业经营利润合计为900万元,原被告分别应得利润200万元。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刘某某的合法继承人,要求结算1998年至2004年度的企业盈利款,对要求结算1998 年1999年度的盈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某之夫于2000年1月21日死亡后,未参与合伙经营承包经营,故要求对死后的利润进行结算分配与法无据,盈利分配应以审计鉴定结论为基础按双方约定的合伙协议执行,关于张某主张,以合伙人的身份继承参与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的请求因本案被告高某系合伙人之一不同意,致其无法入伙参与经营,故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高某给张某1998年1999年两年的利润2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请求对皮革厂合伙资产和经营利润进行退伙清算,请求对合伙企业1995年至1999年经营期间的利润进行结算,并要求分红,请求对 2000年至2005年度,承包经营期内被继承人刘某某的资产仍在企业运转产生的利润应予以分配,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要求合伙企业进行退货清算,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只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利润,双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供完整的财务等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故一审法院仅对账目齐全有资料的1998年至1999年,两年间的合伙企业经营账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判决合伙人均分利润是合法有据的。本院对原审查明的这两年的利润分配名额的确认与维持,鉴于对皮革厂合伙经营的总资产和经营亏损未进行退货清算,因此张某的其他主张本案不宜涉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一并作出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当然退伙,因此合伙人的继承人仅就被继承人的退伙情况下的合伙企业返还财产享有继承权,而不能当然地继承被继承人之合伙人身份,因为合伙具有非常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基于信任而成立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的继承,想要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中,只有寻求入伙的方式,因此,关于合伙企业的份额继承问题,该份额所代表的财产权益,是可以为继承人所继承的,而该份额所代表的合伙人身份是不能被继承人所继承的,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高某不同意张某入伙,刘丽主张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张某要求皮革厂支付自建厂以来至2005年度的应得的盈利的主张,虽然因为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除了1998年度及1999年度,为法院确认解决,其他均未在办案中已解决,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皮革厂应在刘某某病故后进行结算,分配盈余或分担亏损,而没有清算,还把刘某某财产份额用作企业的经营,那么2000年以后企业应适当分配部分利润给张某,但分配的盈余数额应有别于刘某某在时投入的精力时间亲自经营该厂应得的数额。而1995年至 1999年的盈利分配问题,虽然2000年三名合伙人已经进行过清算,但是张某对此不认可,则需要在退伙清算中一并解决。
张某在一审时并没有要求退伙清算,在二审时提出,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张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对于被继承人的合伙企业份额的性质理解错误。合伙人的份额所代表的潜意识可以为继承人所继承的而该份额所代表的合伙人的身份是不能继承的。
网友咨询一:丈夫的遗产如何继承:
丈夫病故留下妻子33岁、无工作及10岁的儿子、还有其前妻生的儿子22岁,丈夫的父母亲。请问我丈夫生前留下的遗产该怎样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应该是先分清妻子在共同财产中的部分,一般是一半。剩余的一半。妻子、两个孩子、父母每人五分之一。当然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小编结语:本篇文章向大家介绍有关来人去世后如何将存款过继过户给继承人的相关法律内容。以及同居后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继承财产吗啊?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夫妻的名义,是不可以继承财产的。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