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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婚内借款的夫妻债务离婚后怎么处理?

核心提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离婚后婚内债务应由谁承担呢?婚内借款产生的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已经离婚的夫妻两人主张还款吗?下面婚姻帮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更多离婚后婚内债务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2012年5月27日,华小石向黄建设借款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利息2分,期限1个月”。

同年6月19日,华小石又向黄建设借款30万,借条上注明的利息、期限约定和上次一样。后经黄建设多次催促,华小石均未按期还款。

2013年1月,黄建设与华小石协商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约定将华小石位于沿江北大道的一套房产为债务抵押,并将借款期限延至2013年6月1日。

因多次追讨无果,黄建设将华小石及其前妻钱小花(借款时两人还是夫妻)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归还借款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54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954000元。

钱小花辩称,她对华小石借钱一事毫不知情。他们夫妻感情不好,家庭开支是她一人承担的,华小石所借的钱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且二人已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

【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8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支持。

【点评】

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最核心的焦点还是夫妻双方身份的一个变更,即从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变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由此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系列问题。这里主要谈谈夫妻债务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一般来说,夫妻债务涉及到第三人,这就使得在离婚诉讼的进程中无法涉及。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自己对外存在很多债务,但在没有证据或者第三人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张时再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同样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另一方就完事大吉了。对于债权人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款确实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家庭弱势一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经济的一方来说,也是承担了一项不容易成功的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婚内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的债务吗

婚内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的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内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用着家庭生活或子女读书,以及医病、交保险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花消的就属于个人债务。

小编结语:依据法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离婚后婚内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债务处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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