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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的方法是什么?

核心提示:在这个恋爱自由的社会,男女双方恋爱不久后就在一起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并不被认为是“特立独行”的怪现象。但是,按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在道德的范畴里,未婚同居关系仍然不大被认可,还常常被认定为不负责任的“轻佻行为”。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只有去民政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确立稳定、合法的婚姻关系。更多同居关系的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般来说,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应首先经协商自愿达成财产的处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不返强制性规定并尊重双方意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对于处理同居时的财产产生纠纷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若当事人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一、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二、同居关系涵义的演变

1、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一次提出事实婚姻问题。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对事实婚姻作了重新规定,凡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均为事实婚姻关系。

2、非法同居关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该意见规定,对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提法,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 “包二奶”不良社会现象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三、怎么解除同居关系?

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四、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 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五、同居关系的解除方式

1、单纯的同居关系靠当事人自行解除。单纯的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当事人自行解除。单纯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可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

2、事实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除,方可再行与他人登记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由人民法院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网友咨询一:我能解除同居关系,并且让对方返还花我的积蓄吗?

因为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几年前我与丈夫离了婚。2011年,我与小赵相识相爱,但由于第一次婚姻的阴影,提到结婚我就十分恐惧。为此,我决定两人先试婚。慢慢地,我发现小赵贪慕虚荣,什么花销都向我要,我多年的积蓄几乎要被他挥霍光了。我已经与他提出分手了,但他一直纠缠着我。请问我能起诉小赵解除同居关系,并且让他返还花我的积蓄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试婚是介于婚前同居和结婚之间的一种行为。但试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不保护试婚行为,并且对于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本案来看,应该属于同居关系。

网友咨询二:非法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请问新婚姻法是否有新条例,男女在同居多长时间就受法律保护,是三个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法院一律不认定同居关系, 根据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网友咨询三:解除同居关系后需要签订协议吗?

男女双方同居十年,育有两孩子,没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无奈要求女方签分手协议,女方可以拒绝签这份协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然,双方是同居关系,但毕竟在一起生活十年,既有财产关系、还有子女抚育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育问题,是有必要签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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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居住生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司法解释到审判实践,一贯是将同居关系限定在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范围之内。除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也不予过问。解除同居关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同居关系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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