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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案例告诉我们婚前协议难尽人意

核心提示:情到浓时,爱侣间总少不了海誓山盟和对未来无数的甜蜜承诺,从荡气回肠的“爱情此生不渝”,到实实在在的“婚后家务活全包”,林林总总,内容广泛。然而,多少年来,又有几个人能真正做到“签字画押”、立此存据并以此为标准践行婚姻生活呢?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协议难尽人意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本来计划今年五一结婚,但有一件事使我们不欢而散。男友为结婚买了一套新房,可是签合同的时候,却把我撂在一边,只签他的名字。我要求签两个人的名字,他不肯,没有商量的余地。他的理由是,房子是他出钱的,理当签他的名字。我不是不愿出钱,不过我没有多少积蓄。结婚是两个人的大事,爱情不能因为钱而让房子成为一个人的,是两个人的,房子是家的外壳,哪能不尊重女性呢?我越想越气,提出分手。而他虽然多次与我联系,却在房子问题上不让步。对这样的男人,我能嫁给他吗? ”

这是一位女网友发的求助帖,事实上,为了理论房产证上到底该署谁的名字,或者日后房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很多年轻情侣都以不欢而散告终。女方说: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男方说:你是爱上我这个人,还是爱上我的房产?还有不少年轻情侣在婚前签署所谓的“婚前协议”或“忠贞协议”,想通过这种方式给自己的未来多些保障,但结果也无法尽如人意。

4成男网友拒绝加上女方名字

如果男方已经购买了住房,在结婚前后,愿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从一项网络投票调查来看,有将近4成的男性网友表示,绝对不考虑加女方的名字;有约一半的男性网友表示,在结婚之后,愿意很爽快地加上女方的名字;而剩下的网友则表示要看现实情况,到时候再说。

有意思的是,在房产证名字问题上,男女两性网友分成了鲜明的两个阵营。女性网友纷纷给发帖者支招,“这个男人实在糟糕透了,还没有结婚,就把房子看得比老婆重要。这样的男人又如何能给自己的爱人天长地久的婚姻安全感呢? ”还有,“既然已经准备结婚,自然是准备与爱人白头偕老。在这个时候,把女方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不仅是应该的,也是爱的表现。拒绝这一点的男人,是对自己及婚姻的极端不自信,是害怕结婚之后夫妻要面临劳燕分飞的局面时,把房子也分一半出去。 ”

对此男性网友则持相反意见,表示“如果女方爱自己,为什么还会担心署不署名的问题。女方若真要这么坚持,那在一起又有什么意义”,“强烈要求加名字的女孩,有点心术不正”,“如果感情好,打算一辈子在一起的话,加不加名字根本无所谓”,等等。

为什么女方坚持要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呢?大多数女网友都表示是“为了给自己一些安全感”。 “一套房子或许比一个男人更可靠一些。房子不会改变,而男人随时间会改变很多。 ”“现在外面诱惑那么多,如果他以后找个年轻貌美的女孩,要和我离婚,我还要净身出户,那我该怎么办? ”

女方“安全感要求”五花八门

除了在男方所购住房的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记者发现,女方为了“安全感”而提出的要求可谓五花八门。一位女网友就发帖“婚前要求看男友存款,他为啥不同意”,“我们己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于是我想了解他的经济情况.他告知我有存款xx万,当时我在电话中要求:这个月我去你那里时,你要带我去银行看一下,我不要求给我保管,但我需要知道,他当时也答应了我的要求。到了星期六,我兴高采烈地去了他所在的城市,可一直到星期天下午我快要离开的时候,也未见他主动提出带我去银行看存款金额。于是我就提出来,可他左右搪塞说卡不在这里。我问他,为什么不给我看存款,是不相信我吗?他说,是把钱拿去炒股了,给我看到的数目也不是以前的那个数目了。我对他其实还有感情,可他为什么不让我看存款呢? ”

通过各种方式“考验”男方忠诚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网友“麦子”的男友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工作比较忙,电话和短信是麦子和男友交流的主要方式。在还没有确定关系那两个月,男友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麦子,可关系确定后,男友主动打给麦子的电话次数越来越少,几乎都是麦子打电话给他。麦子难以确定男友对自己的感情,于是就想试试他。她申请了一个新的QQ号,请求加男友为好友,问他有没有女朋友。男友问她为什么问这样的问题,说他有没有女朋友跟她不相干。情人节前几天,他们又在网上相遇了。麦子说情人节快来了,一个人的情人节让她感到有些孤单,男友竟然说他可以相陪。麦子觉得这事关系重大,如果男友知道那个女网友就是麦子,那就没问题;如果他是约一个陌生的女网友,麦子就无法接受了。这个测试,把麦子自己逼到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还有很多女性寄希望于所谓的 “婚前协议”或者“忠贞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就是表示如果婚后有一方出轨,在离婚时,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出轨一方“净身出户”。问题是,这样的“忠贞协议”,拿到法庭上,其实是很难生效的。

“忠贞协议”难以尽如人愿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年轻夫妻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因为妻子比丈夫略长几岁,而丈夫长相比较英俊,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妻子怕丈夫以后发生婚外情,于是与丈夫签订了一份 “忠贞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以后丈夫发生婚外情,或者有其他对妻子不忠的行为,离婚时这套房子将归妻子所有,丈夫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几年后,两个人闹离婚,妻子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协议,要求房子全部归自己所有,但丈夫拒绝承认自己有婚外情,说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最后,法院判决房产一人一半,但是基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妻子比丈夫多分了几万块钱。

大多数 “忠贞协议”中提到的 “外遇”、 “出轨”、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国现行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协议很难在法庭上被采信。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里的 “过错”,包括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实施等。 “但是就现有的案例来看,一般的过错行为如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还是很难取证的,除非已经与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买房、买车等行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确实发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对出轨方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出轨方也完全可以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转走大部分资产,甚至使自己成为负资产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轨方愿意按照 “忠贞协议”分割财产,无过错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还要为出轨方承担部分债务。

当然,现在有些男女双方对于财产方面有专门的书面约定,如在婚姻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开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可按此履行。不过,婚姻并不仅仅是一纸约定,还涉及到家庭开支及债务偿还问题 (如按揭贷款买房等),生活中很难全部按约定实行。

女性应该抛开“受害者情结”

陡然走高的离婚率和“小三”的泛滥,让新时代的婚姻面临着考验,所以很多女性要求在婚前就签署“房产协议”或者“忠贞协议”。但她们没有想到的是,男女双方都是婚姻的主体,如果婚姻破裂,双方都是受害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女性却认为男性一定要补偿自己呢?我们当然不能片面地认为是女性不思进取或者“贪图钱财”,因为上千年的传统文化在无形中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女性的判断。很多女人将婚嫁视为人生的终极目标,所谓“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所以便将所有时间、精力和心血都扑在家庭上。当婚姻走到尽头,女人往往泣不成声,觉得自己已经付出了全部,对方却不领情,殊不知,她付出的层面和方式不见得就是对的。

婚姻建立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上,但又绝不是依靠法律就能维持的。婚姻真正的基础是感情,感情的基础则是信任。要求签署忠贞协议的女性,已经率先破坏了游戏规则,宣告自己对这段感情、这个男人不信任。在你对对方都不信任的前提下,又如何能要求对方信任和迁就你呢?对于,男方本来就没有责任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以此提出分手,只能说明两个人价值观还是有所偏差的。心理学当中有一个概念,叫作“自我实现寓言”,即总是担心或预期会发生的事情,会最终实现。当女性提出“忠贞协议”的要求时,就是在预期丈夫很有可能会出轨,这样的想法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对方,在某种程度上将男性推向误区。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作用?

具有哪些法律效应?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如何定: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建议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小编结语:其实,真正能保护女性的不是什么协议,而是对婚姻真诚的维系,和自身的不断进步。婚姻代表着两个人的结合与融入,但并不意味着迷失和丢弃自己。只有在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个人魅力的基础上,婚姻才可能更加稳固与丰满。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婚姻走到了尽头,女人才不会被击垮。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法官也要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的。关于婚前协议难尽人意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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