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如《日本民法典》规定,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须经过公证认领;有的国家如《瑞士民法典》规定,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有的国家规定,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我国还没有强制认领的制度,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会受理此类案件。申请强制认领时,由请求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提供生母在受胎期内与该被强制认领人有同居的事实和证据;或提供该被强制认领人曾承认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信件或其他证据等;必要时可申请亲子鉴定。根据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可以采用人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实验的方法进行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该如何准正?
当今,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使非婚生子女急剧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受胎,无配偶身份的男女间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越来越受关注。
在旧社会,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继承法也规定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
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包括:
1、与生父母的身份、财产关系上同婚生女子同等;
2、产生与生父母间的相互继承及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受准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子女之待遇,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
某男女二人婚前生下一女子,当时女方尚未成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女方对非婚生子女负责抚养义务,女方以自己尚未成年予以拒绝。
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未成年母亲对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小编结语:虽然我国婚姻法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认为,有必要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方式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