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芳和吴军是在2003年的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在她的眼光和吴军相交的一瞬间,她就开始认为吴军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侣。他们默契地走到一起,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芳急匆匆地把吴军约出来,提出要签一份“结婚协议”, 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吴军虽有些想法,但还是同意了。在那张所谓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的 “结婚协议”上,范芳在女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而吴军则在男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
结婚后,当琐碎的生活摆在面前时,无论是在做家务上,还是在花钱计划和对待对方父母的态度上,他们都发生了争吵。
随着感情逐渐淡漠,吴军首先提出离婚。范芳一听还有些受不了,但很快她便明白这一步迟早都会迈出。范芳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得到吴军所按揭的一套房子。
吴军很难将自己辛苦挣来的房子转给范芳,并且他们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合,并不是他对婚姻不忠,所以不能按照以前协议来分配财产。而范芳却坚持按照“结婚协议”来办,上面还有双方的手印,又是吴军先提出的离婚,正好符合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及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这则案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制,如何认识夫妻财产约定制,对理解这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到本案,范某和吴某“婚前协议”就属于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的作用?
具有哪些法律效应?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如何定: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
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又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同时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法律文书,所以从增强协议公信力的角度讲,专业人士建议最好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如何办理: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小编结语: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范某的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婚前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