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三种无用约定
1、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你提起离婚,对方以协议要求将所有财产都归他所有,要求你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说你们约定了这种条款是属于无效约定。
2、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案例】
双方曾分过财产 但妻子不同意离婚
“认识三个月就结婚,我们基本上是每三个月就大吵一次!”林平(化名)说,他与妻子杨丽(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双方感情并不好,经常吵架,以致长期分居。据了解,二人共同组建了一家投资公司,林平占75%的股份,杨丽占25%。2009年,林平与杨丽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杨丽分得3000万元和一套住房,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近日,林平到青羊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我不同意离婚!”最初,杨丽对离婚表示反对,她还称林平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而林平则告诉法官,杨丽脾气不好,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不过,夫妻二人均坦承,双方性格确实不合适。
达成离婚协议 财产重新分割
“要离婚可以,但必须重新分割财产!”在法官的调解下,杨丽终于松了口,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判决】
鉴于该案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法官积极着手调解工作,林平、杨丽终于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重新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离婚后,儿子随母亲杨丽生活,女儿随父亲林平生活,儿女的抚养费全部由林平承担;共有物业中的两处别墅、两个车位归杨丽所有,由林平补偿杨丽4800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及个人保管的物品归各自所有。
【点评】
“婚内财产协议”可反悔
法官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自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本案中,《财产分割协议》就属“婚内财产协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对其效力是予以认可的。但“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涉及离婚的话,容易与《离婚协议》混同,而《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提出,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网友咨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想和老公签一个协议,如果离婚的话,婚内房产归我,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