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性思想意识越来越开放,男女之间婚前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也逐渐被整个社会默许,婚前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取得婚姻登记而在一起居住生活。婚前同居男女双方往往是存在着逐步了解相互分忧的“试婚”心态,但是人的感情是丰富多彩也是容易变化的,所以同居时期的男女往往会因为感情不牢固或者发现更加优秀的第三方,而双双分手。分手期间,同居男女,往往会因为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债务或者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而产生矛盾,本文针对该方面问题作如下解析: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于我国以前的国情并不一样,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组建家庭,存在着大量的结婚不登记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可能存在着事实婚姻现象,但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婚姻法规定,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必须要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必须受到国家机关的认可,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光是单纯的解除男女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除非再加上要求分割同居时期的财产或者是同居时期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圈及抚养费等诉讼请求,法院才予以受理。
因此,律师认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应该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形,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不涉及到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等纠纷的案件,只需要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无需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解决;第二种情形,涉及到财产或者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去法院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出裁决。
二、同居时期生育的子女如何归属?
依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益保护。也就是说男女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的归属是和婚生子女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
三、同居时期的财产如何处置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网友咨询一: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男方能要回彩礼款吗?
我们在一起都订婚了,同居好长时间,前不久女友又找了新的男朋友,请问订婚时的彩礼钱还能要回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彩礼是有特定含义的,如果男女双方解除关系,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网友咨询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合理的索要一些费用吗?
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不允许女方出去工作,答应付给女方父母生活费及要求女方赔偿男方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同居是双方的事情,在法律上不存在青春损失费。如果一方自愿对另一方补偿,法律并不禁止。
网友咨询三:同居关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除?
赵女士:2001年起,我女儿与一男子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前均未婚),后生下一小孩,如今两人想解除双方的关系,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也有了争议。请问,同居关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除?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同居关系处理。未婚男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你女儿可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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