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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问题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对于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求更为强烈。但是婚内财产约定等同于夫妻赠与吗?如何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于夫妻赠与呢?下面婚姻帮小编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介绍这一问题。更多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该条,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地位并列,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对不动产的赠与未经公证或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

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系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余款由刘某向银行贷款支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部分贷款本金未还。2010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与孙某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予认可。基于此,1402号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合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还贷数额和房屋使用情况,终审判决1402号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支付孙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案件焦点】

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刘某与孙某签订《协议》第8条“现丈夫刘某名下的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该约定是婚内赠与房产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案例二的焦点问题是两次房屋权属变更(尤其是第一次权属变更)的性质以及杨某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两次变更登记行为?

【案件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以上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本文案例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就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所有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同理,房屋办理变更登记后,赠与人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文案例二)。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属夫妻间赠与行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规定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但是,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该夫妻财产约定并不能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才能产生约束力。夫妻之间的赠与,一方赠与另一方动产且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不能随便撤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依据《婚姻尖》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同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过户,但赠与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分割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网友咨询:婚内财产约定

丈夫有了第三者写下了为了和第三者在一起,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所有财产给予妻子所有,双方签字印了手印,请问有法律效力吗。有丈夫和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能证明丈夫是过错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法律效力。这个是典型的夫妻忠实协议。夫妻忠实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上,有的法院对此种协议予以认可。有的则不予以认可。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判决意见。如果丈夫愿意履行该忠实协议,法律不予以干涉。如果不愿意履行,起诉到法院,则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该协议并无法律上的效力。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婚内夫妻财产约定于夫妻赠与是不一样的,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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