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一、在符合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上,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约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约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在双方必须离婚的前提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3、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该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实践中,也会碰到一些其他的情况,比如一方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彩礼已经在事实上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已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或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生活中消耗。此时,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当返还,但返还彩礼的范围如何把握呢?如果简单的判决接受彩礼的一方按原数额返还彩礼,势必会引起接受彩礼方对判决的不满,同时,该判决对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有失公平。
那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全部消耗还是部分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进行综合把握,灵活运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的认定。对于彩礼已转化为双方共同生活的财产时,不应局限于单独的返还彩礼,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财产分割中体现出彩礼的返还。对于彩礼已经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同居生活中消耗完毕的,因该彩礼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可考虑驳回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和发展,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在当前社会下,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可能会呈现上升之势,而且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审案法官既要做到公正公平妥当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而且要不断地加深自己的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以便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网友咨询一:结婚彩礼返还?
刚结婚不到一个月,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话,希望大不?假如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家里以推脱没有钱的理由不还怎么办? 女方走的时候还拿了我5000元现金,结过婚的,男方年龄不到结婚年龄,没有同居生活,没领结婚证,现在女方跑了,我以什么方法可以要会以前给她的彩礼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以不和理由逃跑,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其彩礼,返还的机率很大。
网友咨询二:离婚彩礼纠纷案件
原告:女,与被告在2010年6月认识,在2011年12月20日结婚,被告当时给彩礼钱四万八千元,三金,结婚仪式所有的都在女方家办的,在2012年元宵节以后分居,到2014年3月份,原告提出上诉判决离婚,现在被告提出必须返还全部的彩礼钱,三金,还有在恋爱交往中所有的花销费用以及结婚后所花他的所有费用才同意离婚,对此想咨询一下,我作为原告,是否应该返还,返还的额度是多少,法律判定的依据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彩礼返还,是男女双方离婚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当初结婚时候给的彩礼,例如车、钱等。2、什么条件下,结婚彩礼可以返还?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彩礼返还问题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4、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三:定婚4年 彩礼是否要返还
定婚多年,没有结婚两个也没有生活在一起,如果我不愿意是否要返还彩礼
婚姻帮律师解答:需要返还彩礼
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彩礼的解释
按照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所称的“彩礼”应做出以下解释: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兄弟。”“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包括其亲属”;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一般来讲,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因此,这种彩礼的给付“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如果就后者发生纠纷,“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初所为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经履行完毕的,则是一件普通的赠与纠纷案件;”
(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
(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尽管“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时,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已经被比其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民间风俗,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处理就已经应该作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被禁止、作为包办买卖婚姻被禁止,而不再是简单的彩礼应否返还问题
综上所述,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依据收受主体的不同,它可以分为“女方获得的彩礼”和“女方亲属获得的彩礼”两类;依据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贵重物品式的彩礼”和“金钱式的彩礼”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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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只有在符合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已给付的彩礼才应当予以返还,在请求返还彩礼时当然也应该注意要请求的当事人是谁。 离婚时,你知道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吗?就介绍到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彩礼纠纷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