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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例】分家析产纠纷怎么处理

核心提示: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牵扯到财产分割,很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在分家析产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婚姻帮小编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分析。更多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李文老汉与儿子李学、和两个孙女因为三峡工程的关系2002年8月从重庆市巫山县移民到更合镇吉利村,李文的老伴张菊和儿媳何兰亦随迁到吉利村。因为何兰、张菊在巫山县时已获合理安置,所以在更合镇并没有享受房屋、田地及其他补助款的分配。天有不测风云,刚安下家不到一年,儿子李学就在一次车祸中去世了。从那以后,儿媳何兰带着两个女儿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拿到李学的死亡赔偿金后,全家对吉利村的住房进行了扩建。房屋建好后,李文老汉将二层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其收取,弥补家用。

在李学去世一年多后,儿媳何兰为了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希望和公婆分家,各自生活。但让她没有料到的是两老人对此极为反对,他们认为何兰是随迁户口,儿子李学的遗产、房屋等财产都与其无关,扩建的房子是用儿子的死亡补偿款所建,房屋也没有她的份。为此,何兰与两老人的关系日趋紧张,矛盾日益加剧。

之后双方多次到村委会、镇社会事务办、镇司法所、区移民办请求解决纠纷,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气之下,今年2月,何兰与二个女儿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请求分割李学的遗产。

案子打到了更楼法庭,法官们看出这个案子不好办!当事人双方一方是孤儿寡母,一方是老年丧子的白发老人,而且已经拖了这么久,在移民村里反响很大,村民有支持两位老人的,认为儿媳年轻不懂事;也有体谅儿媳的,认为她有权拿回她应得的,是两个老人太守旧。现在大家把眼睛又全盯在了法院,更楼法庭的庭长陈顺昌深知这案子若处理不当就会损害三峡移民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心和信任。为慎重起见,他亲自承办了这起案件。

【审理调解】

鉴于该案在移民村的影响,更楼法庭确定了“多方调解,确保和睦”的调处思路。为做好调解,2005年2月25日,陈庭长第一次来到被告人李文家中送达,以便先了解情况并作好开庭前的工作,陈庭长特意邀请了移民村村长邹厚平一同前往,一来请邹村长当个四川话的翻译;二来他熟悉情况,可以当个调解中间人。在这次送达过程中,陈庭长清楚地发现了双方矛盾的焦点,从李家出来后,他又马不停蹄的走访镇社会事务办、妇联、村委会、司法所和移民办等部门,了解当事人起诉前到这些部门请求解决纠纷时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移民政策。在深入地了解案情的过程中,陈庭长愈发坚定了最初制定的“多方调解,确保和睦”的思路。从那以后,小小的吉利村就成了老陈常去的地方,一次、二次、三次……整整八次,为了这个案子,老陈放弃了休息时间,利用中午、晚上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讲法、说理、晓情。

八次调解之后,老人仍固执地认为,按四川习俗媳妇若是想改嫁就是不能带走一件东西,更不允许还住到原先的家里。而在儿媳一方事情似乎有了转机,原本非分家不可的何兰开始沉默了,陈庭长一次次地给她讲道理、摆事实:两位老人年事已高,除了靠共同生活互相支持之外,别无所依,如果一定要分家析产,就不能再腾出房间出租增加收入来源,双方生活都将更加拮据,而且分家后仍同住一栋楼房,如果不能和睦相处,又得不到老人的支持和帮助,也不利于两个女儿日后的成长。

【结果】

2005年7月28日,就在准备作出宣判的前一天下午5点多钟,两位老人来到更楼法庭法庭找到陈庭长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言谈过程中,陈庭长敏锐地察觉二位老人的态度有所转变,他当即抓住时机再次进行调解,他诚恳地再次帮老人分析:儿媳请求分家析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以旧习俗为由阻拦,更不能应此而认为儿媳是见异思迁,要体谅儿媳的实际情况。经过一番法律说理、人情辨析,和对国家三峡移民政策的讲解,两老人终于决定接受法官的劝导同意调解。陈庭长立刻电话通知原告何兰要她来更楼法庭一趟,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不再分家,和睦抚养下一代。于是何兰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一)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网友咨询:女儿告父分家析产纠纷

女儿之父与其母因感情不和,由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有一楼一底房屋共五间,离婚时其父分二间,其母分二间,女儿分一间,其母将户口迁走时,将二间房屋赠与其女。离婚第二年当地占用土地,房屋被搬迁,其父用此房的补偿款及父女俩的转户的钱重新修建100平米两楼一底的房屋。其女现是在校学生,现其女要求与父就该房屋的权属进行析产。(其女的学费、生活费都是其父供给)请问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分家析产。你父亲有抚养你的义务,但你的财产则本来就该属于你所有。

小编结语: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的分割,处理不好不只是闹矛盾,还会影响日后的感情。关于分家析产需要注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分家析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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