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继承权丧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纠纷案例
原告张某
托代理人刘洪伟,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
被告魏某
被告张xx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之委托代理人刘洪伟,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与魏某的母亲为姐妹关系,魏某母亲早亡。原告与被告父母相继死亡,留有房产一栋,位于北京市x区xx地址,现此处房屋经常被张xx使用。二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表示此处房屋应由原告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x辩称,张某未婚前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中至今。原告说二位老人多次提起把房屋给原告,我们不知道,该房屋应依法分割继承。
被告张xx辫称,被告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此房屋。自1998年张某申请工厂内退后,张xx在家用全部的精力照顾父母,直至父亲去世.张xx通知原告后,原告才从深圳来京奔丧矛后,我方多次与原告沟通处理遗留问题,但原告不予理睬,要求房屋法定继承。
被告魏某辩称,诉争房屋应法定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xxx、于x共育二子三女。现位于北京市住房一套,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1996年7月8日。2008年10月9日,张xxx、于x立下遗嘱,该遗嘱载于北京市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们夫妻,我们现在年岁已大,身体不好,鉴于该房购买时,经征得所有子女一致意见,决定由我们的女儿张某出资购买,为此,同时也防止今后纠纷,我们共同特立本遗嘱:一、待我们百年后,座落于xx的房产由我们的女儿张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出具(2001 )京石证字第19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立遗嘱人张宝云、于永芝夫妻于二00一年十月九日,在其家中,在我和王海青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经他2010年8月4日,张x书面告知本院:“我自愿放弃名xx房屋的遗产继承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对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现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xxx、于x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维承人依法予以继承。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张某以所立遗嘱自己不知情且在房屋内居住,要求享有上迷房星继承权的杭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绘上所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房屋由原告继承。
网友咨询一:孩子父亲去世后孩子跟爷爷的遗产继承比例是多少?
我与孩子的父亲离婚后,在离婚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孩子的以后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由男方承担70%,我承担30%,以及给孩子所买的保险产生的费用由孩子的父亲跟我各自负担50%,现在孩子的父亲因工去世了,得到了一笔赔偿及他留下来的一些遗产,这笔赔偿款和遗产是该由孩子和爷爷俩人平均分配还是先把孩子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以及孩子的保险费扣除后再跟爷爷平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些赔偿款和遗产应安法定继承来分,如果只有孩子和他爷爷,应当考虑小孩未成年及要接受教育等情况,爷爷是否有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来考虑划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爷爷有收入来源应当适当考虑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需要,应该分的比爷爷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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