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同时继承时,不分先后,而且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继承有约定外,应当均等。
一起继母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康启林与被告贾光亮、杨春萌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光亮之母杨春萌与他的生父贾振民离婚。杨春萌与贾振民有两个儿子,长子贾光亮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春萌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启林与贾振民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2009年,康启林与贾振民在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4年5月,贾振民因病去世,对于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
康启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贾振民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五,贾光亮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贾光亮承担。原告康启林认为,房产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贾光亮作为儿子有继承权,但是贾光亮在父亲生病期间很少探望照顾,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至于贾振民的另一个儿子杨春萌,康启林表示杨春萌从未与他们共同生活,而且已经改姓,她对于杨春萌是贾振民儿子的事情并不知情。
【被告辩称】
被告贾光亮认为自己是贾振民的儿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被告杨春萌认为尽管已经改姓,仍然是贾振民的亲生儿子,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在丰台区的诉争房屋。两人主张房屋继承的份额均为三分之一。
【案情结果】
被继承人贾振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康启林作为贾振民的妻子,贾光亮和杨春萌作为贾振民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贾振民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贾振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康启林拥有六分之四份额,贾光亮和杨春萌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最终判决】:
1、诉争房屋由原告康启林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康启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一: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请律师给些专业的建议
关系比较复杂,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三岁母亲就去世了,之后父亲再婚,并育有一子,我八岁的时候(1997年) 父亲因白血病去世,之后我后妈带着弟弟改嫁,我由爷爷和二叔抚养长大, 我爸爸有一处房子,是单位分的公产房,后来爸爸去世后我后妈买了产权并直接过户到她名下, 从小到大后妈从来没有抚养过我也没有赡养过爷爷,带着弟弟改嫁后对我们不闻不问,直到去年后妈和改嫁的男人离婚, 今年爷爷去世了,后妈带着弟弟来分我爷爷的家产,爷爷一共有三个孩子,除了爸爸已经去世还有一个姑姑一个叔叔,爷爷名下只有一处等着拆迁的公产房,后妈说,应该能分给弟弟三分之一,然后我想请问一下,我爸爸当年的那套房子是不是应该有我一份,还有我爷爷的房子有没有我弟弟的份儿,因为她后来又改嫁了,如果有他到底能分多少,谢谢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爸爸当年的房子没有取得产权,不属于其个人遗产,所以你无权分得,不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你爷爷的公产房如果参加了房改房,买了产权,就属于其个人遗产,如果不存在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你姑姑、你叔叔、你、你弟弟,你和你弟弟可以分得总额的三分之一,就是说你弟弟至多可分得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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