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一、假离婚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性离婚买房步骤:
第一,去中国人民银行拉征信记录,确定一方名下没有贷款记录。
第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第三,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更名。
第四,购买新的房子,等待银行放款。
第五,放款以后复婚。
二、假离婚买房攻略有什么法律风险?
利用假离婚规避“新国五条”的方法很简单: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房子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后取得单身证明,然后以单身的身份买进二套房,然后复婚,再卖掉一套房子,然后再协议离婚买房,再将上述行为重复一遍。这样一来,再严格的法律也束手无策。
发现类似“假离婚”的把戏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其中,江苏省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江苏省高院认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更何况《报告》将“胁迫”和“欺诈”排除在外,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者的权利。实际上,这样规定的警示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意义。合同不是儿戏,婚姻更不是儿戏,冒着舍弃婚姻的风险去逐利本就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而且“假离婚”虽是“离婚不离家”,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基本案情】“假离婚”买房攻略也有风险
刘先生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原先已拥有一套房产的他要想再买一套,就得多花不少冤枉钱。于是,刘先生和太太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太太名下,由名下无房的刘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获取更大的优惠,之后二人再复婚。
复婚一年多,刘先生与太太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见二人婚姻已走到尽头,便决定“真离婚”。可是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刘先生和太太出现了分歧。
“原来那套在我们复婚前就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共同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太太的说法让刘先生不能接受。刘先生坚持二人是为了获取第二套房贷款优惠才“假离婚”的,况且由于刘太太是全职太太,两套房的购房款基本是由刘先生负担,现在只能拿到半套,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僵持不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太太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第一次离婚确实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涉案的两套房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产生法律效力,刘先生要求再次分割第一套房产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考虑到如果完全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对刘先生会有所不公平,经法官多方努力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和刘太太最终心平气和地分了手,两套房产也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现实生活中为了购房而离婚,可是离婚后却没有复婚、复婚了最后真离婚的情况常有发生,到时候没有分到房产的一方只能哑巴吃黄连。
小编结语: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法规避政策,的确可以减少购房成本,但“离婚”在法律上会产生财产分割的效力,从而导致财产产权转移。更多假离婚买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