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小姐离婚后,为分割所居住的商品房价款将昔日的丈夫及公公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最终酌情判决,产权归王先生及其父所有,并承担未还贷完毕的贷款;由王先生及其父亲给付张小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5 年前,张小姐与王先生处在热恋中,恰逢王先生住家地块动迁,为能多分得动迁补偿费,两人的恋爱“提速”,将张小姐户口迁至王家,又快速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最终如愿以偿达到了目的。谁知,4年后婚姻亮起了“红灯”,去年6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为动迁和结婚所购置的商品房价款该如何分割呢?
2006年6月,张小姐与王先生离婚后,张小姐即起诉房屋财产权属纠纷,她诉称当时是自己为主贷人,与王某及其父共同购买南苏州路某号面积106平方米商品房,房款总额71万余元,首付14.2万元,其余房款56.8万余元以自己为主贷人办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13万元,交房时的手续及契税等万余元,动迁款中20万元用于了还贷。至2006年9月,该房屋已还本息(包括首付款)共62.7万余元,尚未还公积金1万余元,商业贷款12.9万元。双方确认该房屋价值为164万元。张小姐表示放弃房屋产权,但要求对方给付房屋折价款65万元。张小姐认为应分得65万元的理由,第一自己是该房屋的首付款人之一,当时因与王某结婚,公公出资的首付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二,自己户口在被动迁地,属动迁对象之一,应享有与承租人同住人均等分割权利;第三日常还贷虽是公公承担,但共同生活经济上互有往来。
法庭上,王某称买房时自己刚复员回沪工作,故用张某的名义贷款,实际上除张某用公积金还贷外,其他房款都是父母支付。现仅同意将张某支付的公积金一半和动迁补助款中,属张某份额还给她,涉及房屋增值部分可适当考虑。还称首付款和日常还贷都是父母的钱,而张某公积金还贷的婚后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自己。
而公公则称,购房时考虑到自己将退休,这才用张某名义申请贷款,实际上只是借用她的名字,房款中除公积金外均系自己支付,现同意归还张某已付的公积金和动迁补助款的四分之一约10万元。因货币安置款是根据原来房屋情况补贴的,与张某没有关系。也从未承诺首付款是赠与张某的,况且张某与儿子婚后仅两年不到,平时家用张某与儿子每月仅贴 500元。
法院认为,庭审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日常还贷人为公公,对张某在动迁中应得份额,虽动迁款有货币安置和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因动迁对象为4人,动迁款应以总额计算到各人份额,其中以动迁款还贷的出资中,有6.4万元可认定属张某出资。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能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他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7月,张某婚前公积金余额为30,747.60元,至2006年6月余额为22,456.70 元,其差额部分为8,290.90元和单位证明住房基金14,690元可认定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遂法院综合共有人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考虑到公公的出资所付房款本息为57%左右,远大于张某和王某所享有的43%左右的份额。考虑到张某还贷部分有其婚前财产,故其份额可略高于王某。法院在综合各方利益后,判决由王某和父亲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什么是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个人购得房款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问题还分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和婚后取得产权证两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而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定性,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根据民法理论和所有权取得方式,此房产应属于出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均可,不受婚姻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采取口头形式,其效力判定以双方均认可为条件,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举证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约定。所以,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指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婚前、婚后财产所作的约定。
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地简称为“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阅读全文>>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属于个人的
新婚姻法规定》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编结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关于离婚时婚前财产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