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 【案例】孙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权利的丧失的情况有哪

【案例】孙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权利的丧失的情况有哪些?

核心提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那么继承权丧失的情况有哪些?本篇案例会给大家什么启示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况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继承权丧失的情况: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孙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案例

郭芙器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郭侬伊和郭龙义,均以成家。1986年,郭芙器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郭侬伊的儿子郭守义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8日,郭芙器因病去世。郭芙器生前主要由郭守义赡养。1988年郭芙器与李某建造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郭芙器与李某共有存款46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的过程中,郭侬伊、郭龙义、郭守义与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意见与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郭守义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郭守义是郭芙器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理由是郭守义与郭芙器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郭芙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分得遗产的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郭守义与郭芙器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郭芙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郭侬伊、郭龙义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律师评析】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为,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郭守义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郭守义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

郭守义虽是郭芙器的直系晚辈,但以郭守义之父郭侬伊还健在为由,忽视郭守义对郭芙器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剥夺郭守义对郭芙器遗产的继承权,与《继承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郭守义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郭守义从小就同郭芙器和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在郭芙器去世之前,郭守义对郭芙器尽了生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郭守义对郭芙器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两条都在于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我国这种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的肯定。对郭守义的行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对郭守义应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

网友咨询一:继承了遗产还要承担全部负债吗?

当遗产小于负债怎么办,如果继承了是不是要全部负债还完?继承了要还我知道,但是高利贷利息会不会跟着继承了还仍然涨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产继承人只在受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对被继承人所负正当债务进行偿还,也即是说超出部分不用偿还。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案例】孙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权利的丧失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要了解继承权丧失的情况,避免以后发生。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况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丧失情况        遗产继承案例        遗产继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