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要遵循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四款: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其余三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的是参考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必须均等的原则。
办理涉台遗产继承都需要哪些材料
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遗产应该如何继承?案例
王老栓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王栓和小儿子王二栓。这一天,王老栓和大儿子王栓和大儿媳田美以及孙子王小栓一家四口乘坐公共汽车到青岛去旅游,由于司机长途开车过度疲劳,再加上因为家事昨晚没有休息好,导致过度疲劳。当车走到某某大桥时,司机一瞌睡致使汽车坠入河中。导致王老栓、王栓和田美当场死亡,王小栓经抢救多天无效死亡。在众人为王老栓一家人惋惜的时候,摆在面前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怎样分割一家人的遗产呢?现有王老栓的二儿子王二栓,王小栓的外祖父田苍提出继承请求。大家纷纷议论,有的说王二栓应该继承,毕竟王栓一家都死亡了,财产就应该属于王家的,而田苍毕竟是外姓不能够继承王家的财产;也有人说,人家田苍毕竟是小孩的外祖父,有血缘关系,而王二栓是旁系血亲,不能够继承王家遗产;还有人说既然王家一家人都死了,那么财产就应该收归国有,属于国家的财产。那么王家的财产应该怎样继承呢?
我国的继承采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形式,其主要立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考虑现实的情况。在继承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为遗嘱继承、公证继承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形式,体现为当事人的自己真实的自由意愿,而法律规定的形式是指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自己的遗产做出处分,法律规定了一定顺序,也就是常说的法定继承。为什么法律要做出规定呢?其实主要考虑的是在现实中,很多的时候当事人的死亡并不是都能够有所预知的,疾病或者意外因素都能够导致当事人突然死亡,而无法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从而造成一定的麻烦,正是因为此,我国在充分考虑国情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对于继承做出了法定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法定继承采用的是在遗嘱继承、公证继承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没有或者无效的前提下才采用的形式,这样既保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避免了没有前者所造成的麻烦。
其实现实发生的事情往往是千奇百怪的,仅仅依靠这一继承顺序是无法来处理产生的种种问题的,那该怎么办呢?法律只是预先设定了一定的常见的情形,而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对于案例中出现的这种一家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的情形,我国的《继承法》没有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度。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死者和长辈的死者(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
那么确定了继承的顺序和死亡先后的问题,如果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或者遗赠,财产将如何处理呢?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见,我国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 的归属。具体说,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个体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应该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遗产无人继承也无受遗赠人,应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当然,对于这一部分财产的处理应该先偿还死者生前所欠债务。
下面分析一下案例。首先确定一下事故死亡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按以下原则确定死者的死亡顺序,1、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2、多名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3、多名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案例中王老栓、王栓和妻子田美以及王小栓四口中,王老栓辈分最高,而且和儿子王栓以及儿媳田美不能够确定死亡先后,推定王老栓先死亡;王栓和妻子田美无法确定死亡先后,而且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王小栓死亡最晚。
其次,确定继承的顺序,(一)王老栓的遗产处理。王老栓第一继承顺序中因为只有两个儿子,所以遗产有王栓和王二栓继承,因为法律推定王老栓先于王栓死亡,所以王栓有继承权。其中,在这儿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就是转继承。什么是转继承呢?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被称为转继承人。也就是王老栓因为推定先于王栓死亡,所以王栓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是因为在分割遗产前王栓死亡,继承权由其儿子王小栓继承,王小栓就是转继承人。(二)王栓和妻子田美的遗产处理。因为推定他们夫妻两人同时死亡,相互不享有继承权,那么,王栓的遗产的继承第一顺序中只有王小栓一人,所以遗产有王小栓一人继承;田美的遗产第一顺序中有其父田苍和其子王小栓,所以应该由其二人继承。(三)王小栓的遗产处理。因为王小栓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转继承了其祖父的遗产,所以其财产的继承也应加以处分。其第一继承顺序中没有继承人,第二继承顺序中只有外祖父田苍,所以遗产由田苍继承。
这样综合来看,在这个案例中王二栓只能够继承属于其父王老栓的一部分遗产,而田苍能够得到剩余所有遗产。而案例中有明确的继承人,不存在没有人继承的问题,也就不会产生收归国有的说法。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通过纷繁复杂的关系中,可以清晰地的感受到法律并不是没有温情,在处理一个个的不幸的案例时,是充分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到了传统和伦理道德,让人体会到了法律的魅力。
网友咨询一:法定继承人不能当做遗赠抚养人呀
你好,韩律师,可是我看了百度上说法定继承人不能当做遗赠抚养人呀?多谢您的回答,请再帮助我一下,谢谢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直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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