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李老先生是军队一退休老干部,1998年老伴去逝。在朋友的介绍下,2000年认识了比他小十一岁尹女士。在双方的交往中,李老先生对尹女士十分满意,双方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尹女士搬到李老先生家住,而李老先生有一儿一女。受儿女的影响,双方多次因家庭锁事起纠纷。最后双方决定离婚。
在办完离婚登记的半年后,李老先生对尹女士又倍加思念,后李老先生又托朋友多次找尹女士说和,2012年6月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为避免锁事及儿女的影响,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其中,双方在协议中有一款这样约定:“如甲方(李先生)先于乙方(尹女士)去逝,死后的抚恤金归全部乙方所有”。
2012年6月,李老先生在体检中检查出患癌症晚期。想到父亲不久于人世,而抚恤金近三十余万元。在儿女的唆使下,李老先生以尹女士不在医院照顾他并经常吵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协议书中,双方对抚恤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在这个案件中,其约定有效吗?
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因其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
很多人可能不加考虑地说,“当然有效了,毕竟进行了公证嘛。”“进行了公证就一定有效吗”?恰恰相反,本条款其实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之所以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应属工作中的疏漏。
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被继承人的亲属给予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金。也就是说,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而不是被继承人。也就是说,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李老先生的遗产,故李老先生无权支配其归属。被继承人的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而协议中,李老先生与尹女士自行约定了死亡抚恤金归其配偶尹女士所有,意味着李老先生对自己没有所有权、支配权的财产决定给尹女士,当然是无效的。
遗产是如何界定的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有几个因素需要注意:
一是时间点问题,即“死亡时”。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活着时,其财产不是遗产。
二是遗产为公民“个人”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
这需要与他人的财产相区别。通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也有可能涉及到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还有可能涉及到与他人财产的区分,如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寄放在被继承人处等等情形。故在继承开始时,首先需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完全区分开。
三是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所得当得不属于遗产。
案例中的死亡抚恤之所以不能认定为遗产,原因一是取得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而非死亡时遗留的,二是给付的对象不是被继承人,而是被继承人的亲属,不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这个因素。故不能认定为遗产。公证部门也不应当将该无效约定予以公证。既然该条款无效,那么其死亡抚恤金应由李老先生所有的继承人予以分割。该条款的公证,应该说起到了误导作用。
网友咨询一:孩子父亲去世后孩子跟爷爷的遗产继承比例是多少?
我与孩子的父亲离婚后,在离婚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孩子的以后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由男方承担70%,我承担30%,以及给孩子所买的保险产生的费用由孩子的父亲跟我各自负担50%,现在孩子的父亲因工去世了,得到了一笔赔偿及他留下来的一些遗产,这笔赔偿款和遗产是该由孩子和爷爷俩人平均分配还是先把孩子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以及孩子的保险费扣除后再跟爷爷平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些赔偿款和遗产应安法定继承来分,如果只有孩子和他爷爷,应当考虑小孩未成年及要接受教育等情况,爷爷是否有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来考虑划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爷爷有收入来源应当适当考虑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需要,应该分的比爷爷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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