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是怎样界定的
“婚内强奸”一直是个极敏感的话题,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婚内“强奸”是否成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大多数观点将之称为“婚内强奸”,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当今法学界争议颇大,大多数国家都对“婚内强奸”的成立持否定态度,因此,本文主要就“否定说”作一些探讨!
1.“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强奸罪不同
“婚内强奸”它仅发生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之间,发生不合意的性行为之时。一般指男方在女方不原意或明确表示拒绝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行为主体的独特性决定了行为环境的独特性,从而也决定了它区别于其他强奸罪。性行为则是婚姻关系的主要内容,夫妻双方均有要求性行为的权利和提供性行为的义务。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定罪,解释如下: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忠实。这就限定了夫妻任何一方性行为的唯一性,且同居是双方应尽的义务。这决定了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权利受到拒绝时,维权者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履行权。以不造成严重后果为限。第二、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内构成强奸。法无明文不为罪。如果仅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准的话,认定强奸罪,婚内强奸在司法实践中将有许多问题无法克服,能否正确实施我想也不好把握。
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好些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婚内强奸——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不应该成立
婚内丈夫不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为新《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并未有“强奸妻子罪”这一法律规范,因此对新《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应根据立法原意,依法定罪量刑,既不能感情用事、曲解法律,也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乱定罪名、滥施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不存在婚内强奸。主要依据是:(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该有“奸”的问题存在。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辞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它与通奸、强奸一样,是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与妻子间无奸可言。另外,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其中,“强”是手段、形式;而“奸”才是强奸罪的前提和本质。光“强”无“奸”,不是强奸,有“强”有“奸”,才能定强奸。(2)婚姻契约论。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3)道德调整论。即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因此,丈夫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4)如果认为这种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那么势必会使得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会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5)如果丈夫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上性行为,那么,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因此,也不应成立强奸罪。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且,婚内性关系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即认为“婚内无奸”。
试想: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称为强奸的话,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否也可以叫做通奸或和奸?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判强奸罪的话,丈夫以暴力手段向妻子要钱要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丈夫瞒着妻子从家里拿钱拿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3.“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网友咨询:这是婚内强奸吗?
我朋友和老公关系不好,他们现在在闹离婚 ,达到分床的情况,她老公强行踹开门,强行扒掉她的衣服,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这样算不算强奸?不知道这样我可以去告他吗?夫妻之间存在强奸罪吗?怎样才是构成强奸?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小编结语:所谓婚内强奸,一般指在夫妻关系成立与存续期间内,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本文中对婚内强奸该怎样正确界定?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婚内强奸该怎样正确界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内强奸认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