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如何将死者生前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规定了三种制度,分别为: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另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的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哪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二)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四)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代位继承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孟某育有一子六女:孟X起、孟如X、孟建X、孟明X、孟瑞X、孟清X及孟文X。本案原告王XX系孟如X之子。孟某于1992年1月8日去世,孙某于2011年3月9日病逝。孟如X于2004年3月7日死亡。
2003年,孙某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狮子营村的房屋拆迁,为孙某安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X区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孙某去世后,诉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孟X起霸占,原告多次与孟X起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相应份额。
举案说法: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案中,孟如X早于其母亲孙某死亡,原告王XX作为孟如X的儿子,是孟如X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孟如X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被告孟X起所有,孟X起分别给付原告及其他五被告房屋折价款18万元。
网友咨询一:被代位人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其子女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死亡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间隔长短对代位继承有无影响?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被代位的人生前未经赡养义务但是是否必然导致现在的代位继承人必然丧失相关权利尚需法院进行相关判决否则不能就这样说其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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