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底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十二间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张某人民币十万元。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登记离婚。
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部分发生争议。张某认为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李某可以得到的钱款会远多于给自己的补偿。当初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自己有失公平,故不同意按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无效。
【审理】
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
我与前夫于去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事后我发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显失公平,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是在去年4月离婚的,未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你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就要看你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离婚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达成很难撤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