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没有限制转继承适用于哪种继承,应该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改嫁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案例】
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某与前夫蔡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2007年蔡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因蔡某的妹妹小蔡于2002年远嫁国外很少回来,为方便照顾公婆,程某仍与二老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
2010年初程某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在一起,也没有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 2010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远在国外的小蔡赶回来称要继承全部房产。程某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小蔡则认为程某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她父母的房产,遂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尽到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公婆遗留的房产她有权继承。 2011年1月19日,法院判定程某公婆遗留的房产由程某和小蔡共同继承。
【法官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本案中,程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延伸阅读】
同样,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而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继承法》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1、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2、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网友咨询一:孩子父亲去世后孩子跟爷爷的遗产继承比例是多少?
我与孩子的父亲离婚后,在离婚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孩子的以后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由男方承担70%,我承担30%,以及给孩子所买的保险产生的费用由孩子的父亲跟我各自负担50%,现在孩子的父亲因工去世了,得到了一笔赔偿及他留下来的一些遗产,这笔赔偿款和遗产是该由孩子和爷爷俩人平均分配还是先把孩子的教育费用和医药费用以及孩子的保险费扣除后再跟爷爷平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些赔偿款和遗产应安法定继承来分,如果只有孩子和他爷爷,应当考虑小孩未成年及要接受教育等情况,爷爷是否有收入来源,等具体情况来考虑划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爷爷有收入来源应当适当考虑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需要,应该分的比爷爷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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