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0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2014年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据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间各自赚钱各自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和张某各承担6500元偿还义务。
【点评】
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
刘某当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据原件以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根本原因在于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而是以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在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中,只要原告提交了借据原件,原则上就认定债务关系成立,而刘某提交了借据原件,所以二审法院就应当认定债务关系存在。而一审法院没有采取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而是考虑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考虑到张某对这一债务的产生不知情,且债务形成的时间在刘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13000元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认定标准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该13000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类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
对两种不同认定标准的评析
(一)以二审法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审法院以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为由,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借据本身是刘某向李某借钱所写,按照一般的常理,借据应该在李某手里,现刘某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李某实际上就失去了对借据的控制,且案件审理以后借据一直就留在案卷中,李某也没有出庭作证,那么,这种债务的真实性究竟有多大呢?如果仅凭借据系原件就认定其具有真实性的话,那么,刘某可以写无数张借据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因为这一借据根本没有交给借据上所列的借款人,刘某根本没有任何风险。很显然,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法庭提交解决拟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十分荒唐的,违背了基本的常识。
(二)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尽到查明客观事实的责任。
如果严格地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呢?还是真伪不明。如果法庭希望还原客观事实真相,还需要充分行使释明权,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但是就本案而言,实际上,证据是否补充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刘某与张某分居以后形成的债务,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疾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就算该债务真实存在,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丈夫出轨,背着妻子贷款炒股,期货,因此欠下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既使法院判决了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你们的债务人仍然可以向你们各方或者双方主张他的债权的,但是当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小编结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只是夫妻之间关心的问题,也是债权人关心的问题,在处理和认定的时候需要认真处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