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如夫妻合立遗嘱,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唯一遗产继承人,如果丈夫先去世,则其全部遗产由妻子继承;如果妻子先去世,则其全部遗产由丈夫继承。
共同遗嘱是共同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更多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有共同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共同遗嘱才能成立。遗嘱的撤销也需双方共同有撤销遗嘱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取消合立遗嘱。合立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其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只有在夫妻一方死亡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中没人死亡,不能使整个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网友咨询一:继承了遗产还要承担全部负债吗?
当遗产小于负债怎么办,如果继承了是不是要全部负债还完?继承了要还我知道,但是高利贷利息会不会跟着继承了还仍然涨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产继承人只在受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对被继承人所负正当债务进行偿还,也即是说超出部分不用偿还。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共同遗嘱的含义是什么?遗嘱继承的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共同遗嘱只有在双方共同死亡后遗嘱才会产生效力。要了解遗嘱继承的程序。有关遗产继承中遗嘱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