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偿还责任
案情:
李林于1993年12月出资9086.9元购买得公有住房一间,其建筑面积为59.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李林占有部分产权,比例为58.25%。2007年3月李林又在龙州县金龙镇民建村建一栋两层楼房,在兴建楼房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李林总共向亲戚借款人民币共计25700元。李林于2008年4月20日不幸病故。李林生前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离婚后于1998年又与龙州镇的黄娜再婚,因继承遗产问题,黄娜于2008年11月24日将李林与前妻生育的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三个养子女丧失继承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以抚恤金偿还李林生前欠下的债务。同时确认夫妻共有两宗房产。其中一半为黄娜所有,余下一半为李林的遗产,以李林个人名义借贷25700元的债务应由继承遗产者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法庭上,黄娜认为,该债务发生于李林与黄娜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林的三个子女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债务也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理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李林所欠亲戚的债务共计257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李林生前所欠债务属与黄娜夫妻共同债务,黄娜有义务偿还。李林生前所欠债务,还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现三个子女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其对父亲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李林的妻子黄娜则应在继承其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位于龙州县龙州镇某住房一间的部分房屋产权及龙州县金龙镇高山村李林和黄娜修建的两层楼房归原告黄娜所有;欠亲戚合计25700元的债务由黄娜偿还。
被继承人的债务概念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网友咨询一: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请律师给些专业的建议
关系比较复杂,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三岁母亲就去世了,之后父亲再婚,并育有一子,我八岁的时候(1997年) 父亲因白血病去世,之后我后妈带着弟弟改嫁,我由爷爷和二叔抚养长大, 我爸爸有一处房子,是单位分的公产房,后来爸爸去世后我后妈买了产权并直接过户到她名下, 从小到大后妈从来没有抚养过我也没有赡养过爷爷,带着弟弟改嫁后对我们不闻不问,直到去年后妈和改嫁的男人离婚, 今年爷爷去世了,后妈带着弟弟来分我爷爷的家产,爷爷一共有三个孩子,除了爸爸已经去世还有一个姑姑一个叔叔,爷爷名下只有一处等着拆迁的公产房,后妈说,应该能分给弟弟三分之一,然后我想请问一下,我爸爸当年的那套房子是不是应该有我一份,还有我爷爷的房子有没有我弟弟的份儿,因为她后来又改嫁了,如果有他到底能分多少,谢谢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爸爸当年的房子没有取得产权,不属于其个人遗产,所以你无权分得,不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你爷爷的公产房如果参加了房改房,买了产权,就属于其个人遗产,如果不存在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你姑姑、你叔叔、你、你弟弟,你和你弟弟可以分得总额的三分之一,就是说你弟弟至多可分得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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