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亲和母亲均分开生活,均重新组建家庭,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母一起生活,这样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很大的影响,势必缺乏一方的监护和管理。不能字节管理孩子的一方可以享有探视权对子女享有关心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后怎样行使孩子的监护权?
关于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我国《婚姻法》尚无明文。从现代国外立法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2、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3、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准”,决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归属于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即兼采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原则,将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通例。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行使方式,由传统的父或母单方监护,发展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共同监护,无疑有利于达到把离婚对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之目的。
三、对监护权有争议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网友咨询:父母双亡后子女的监护权
父母双亡后,祖父母己故,外祖父年龄大己无抚养能力,监护权是否归其大伯
婚姻帮律师解答:
基于以上情况,那么这个未成人的监护权首先考虑归其成年兄姐。如果没有兄姐,或者兄姐无能力监护,那么可以考虑如大伯等亲属。但是由大伯来监护,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大伯自己愿意;二,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小编结语: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子女监护权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律师,以免造成负面影响,给原本心灵受伤的孩子在重重的一伤,对今后学习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孩子监护权如何归属及对监护权有争议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