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程序: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能够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特别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王某,系刘×3妻子,刘×3去世以后,她手上留有丈夫的遗嘱,但是由于遗嘱是刘×3书写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刘×3与前妻的两个儿子也不愿意配合去做继承公证,导致房屋迟迟不能过户,由此王某委托律师,要求能够解决目前自己的困扰。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起诉称:刘×3于2012年12月30日病故,。二被告刘×1和刘×2系刘×3与前妻之子。王某与刘×3于1998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刘×3于2002年5月取得上城区区×××房屋一套,2003年取得了房产所有证。刘×3生前立下遗嘱,明确上城区×××房屋由王某继承。因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王某继承刘×3的遗产,使王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为了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杭州市上城区×××房屋由王某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1、被告刘×2共同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我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本案诉争房屋。同时,我们认为刘×3书写遗嘱的当天患肝性脑病住院治疗,诉争房屋的遗嘱不是刘×3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费应当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被继承人刘×3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刘×3与前妻共生育两名子女,即本案被告刘×1和刘×2。王某×在与刘×3结婚前育有一子,其与刘×3结婚后该子未与二人共同生活。刘×3于2012年1月28日去世。2003年刘×3取得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屋产权所有证,刘×3因肝炎后肝硬化进入浙二医院住院治疗,体格检查显示刘刚神清、精神可、记忆力正常、言语流利清晰、对答切题、自动体位,查体合格。刘×3于入院治疗当日亲自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屋在我去世后全部由我妻子王某继承。立遗嘱人:刘×3。2012年1月25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1和刘×2申请对上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及签名是否为刘×3本人书写进行鉴定。经法院随机摇号确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月31日对遗嘱中全部内容及落款处"刘×3"的签名是否为刘×3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涉案检材时间标称为"2012年1月25日"的"遗嘱"中全部内容及落款处"刘×3"的签名与提供的样本笔迹是同一人书写的。"对上述结论,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无异议。刘×1和刘×2为此支付鉴定费。刘×1和刘×2当庭表示因刘×3患有肝性脑病,因此其在书写上述遗嘱时神志不清,其无法理解遗嘱的内容,上述遗嘱的内容是由他人提前书写,再由刘×3进行抄写制作完成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院出院证明、医院住院病案、自书遗嘱、房产所有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3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屋由原告王某继承所有。
杭州继承律师张莉兰案例分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3所书写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刘刚表示在其去世后本案诉争房屋由原告王某×继承所有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刘×1、被告刘×2辩称因刘×3患有肝性脑病,其在书写遗嘱时无法理解遗嘱的内容,故该份遗嘱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刘×3在书写遗嘱当日,浙二医院病历上载明刘刚的体格检查结果为刘×3神清、精神可、记忆力正常、言语流利清晰、对答切题、自动体位,查体合格,上述体格检查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刘×3在书写遗嘱时头脑清晰,对遗嘱的内容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能够有清晰的认识,综上所述,王某有权继承其夫的房屋。
网友咨询一: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我身患绝症,有一老爸身体很好个性懦弱,有一继母及其贪婪,我想立遗嘱表明我的财产全部由老公和孩子继承,律师有何技术性建议,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公正才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自己亲笔书写分遗嘱就可以,不是必须做公正。记住,不要用电脑打,要从头到尾自己书写。最后写上名字和日期。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该如何执行遗嘱?遗嘱执行时需要哪些程序?”的全部内容,本篇文章介绍了什么是遗嘱执行,以及遗嘱执行的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中遗嘱执行程序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