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忠心,张先生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慷慨地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没想到,5年过去了,张先生婚没结成,反而被女方告上了法庭,给自己惹下一场房产官司。宣武法院今天受理了这起诉讼案。据了解,这是本市首起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张先生于1998年1月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方面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û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û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δ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ô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ô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对婚后的财产也一起公证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他是为了某些原因拿结婚证,我们想就婚前婚后的财产一起做个公证,双方约定婚后所有的收入债务以及赠予遗产都归各自所有,不知道这样的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他婚后买了房子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与我无关,,因为我跟他拿结婚证只是一种交易吧,所以我想小心点,防止以后会有什么事情,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答案,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公证不可以对婚后的财产一起公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对象: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小编结语:近年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尤其在再婚者中选择婚前公证的比率相当高。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前财产所有权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自愿进行的,其利多弊多暂且不论,像张先生这样因婚前公证引发诉讼的,目前来看还是首例。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却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这就给法院审判出了一道难题。看来,在西方国家非常普及的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要想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无论在相关法律的完善方面,还是在人们对传统观念的突破方面,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方面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