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区别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案件】
老婆血泪控诉老公“枕边拥有两个老婆”触犯刑法,老公辩称自己的行为仅是“非法同居”。昨日,这起罕见的自诉重婚案在崇州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成文因构成重婚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同时解除被告人与“二姨太”的非法同居关系。
【控方:一夫二妻犯法】
上午9时,当法院正式庭审时,容纳近千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外围操场也挤满近千名旁听民众。为此,法院特在法庭外开设了高音喇叭,站在几百米外都能清楚听到庭审内容。
控方诉称:杨成文与自诉人施永琴于1986年9月恋爱结婚,婚后夫妻生育一女一子。1994年元月,杨成文认识遂宁市人向某某并于2月份将其带回家。“他(指被告人)竟不顾我的反对,让向某某与我们夫妻同床共眠!”施永琴哭称,夫妻俩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由于后来多次遭到丈夫的辱骂和殴打,她被迫痛别子女离家出走。没想到,杨成文与向某某的夫妻生活一过就是11年。
【辩方:只是“非法同居”】
被告人杨成文一脸苍白地静坐在没有盖子的铁囚笼里,因为其腿上残疾故获此“照顾”。
面对控方激烈控诉和审判长的质询,杨成文常常答非所问。答辩方律师则冷静辩称,原告这项指控毫无根据,“11年来被告人与向某某仅仅是非法同居关系,杨成文的行为并没构成重婚罪!”
庭审中辩方提到,多年来向某某在被告人家中充当的只是“保姆”或说是“帮工”的角色。
【交锋:是妻子还是保姆】
上午10时30分,控辩双方针对向某某是“妻子”还是“保姆”,展开了十分激烈的辩驳。
控方律师出示了证人———向某某的父亲向计安(音)最近作出的证言:“我女儿已在崇州结婚,我女婿名叫杨成文,他们结婚已十多年了!”律师解释,向计安是在完全不知女儿女婿将被起诉的情况下立下这份证言的,它绝对是真实的。控方还接连出示了6个邻居证实“向某某是杨成文妻子”的证言,同时提出反问:“在杨成文这个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他有条件或合情合理请保姆吗?”
辩方极力反驳,自诉人“钩”走家中财物后,杨成文和向某某虽长期同居,但彼此从未叫过对方一声“老公”“老婆”,而控方所列举的证人证言只是一种推测,不能证明被告行为构成重婚罪。
【判决:其实就是重婚罪】
法庭外,多名自称被告人邻居的旁听者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11年来被告人与向某某确实是以夫妻关系生活的。
中午12时30分,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论辩交锋,审判长宣判:被告人杨成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同时解除被告人杨成文与向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决定提出上诉。
网友咨询:双方没离婚另一半又结婚生小孩是不是已经构成重婚罪了?
老婆离家出走两年了,一直没有她的消息她也没有对小孩抚养一点点,现在我有证据发现她又结婚了,还有了小孩。前提是我们还没离婚,她够不构成重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先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如不履行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小孩的扶养费,有证据发现她又结婚了还有了小孩还可告她重婚罪。
小编结语:“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希望本文中关于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区别?的知识对你有所帮助。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