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我们来看看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办法: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说来,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一)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 照顾无过错方;
(五) 照顾付出较多方
二、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协议离婚,可以反悔吗?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与被告赵女士于2011年结婚,后来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孙小某归赵女士抚养,由孙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屋内财产归赵女士所有,共同存款30万元男方分得15万元。孙先生一直没有再购置房产,2015年5月,孙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被告赵女士则辩称,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其所有系当初为照顾到自己实际情况作出的,现孙先生因对离婚协议反悔而起诉没有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孙先生与被告赵女士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因个人原因,原告孙先生对该协议反悔,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婚姻帮律师提醒:
也并非所有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签订之后都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更多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