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董女士与相恋两年的徐先生喜结连理,由于徐先生家经济条件一般,董女士的父母便为女儿女婿提供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由董女士与徐先生自己还贷。购买时,房屋登记在董女士名下,现在徐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亮起了红灯,正在闹离婚,双方为房产分割的事情争执不下?
【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父母为夫妻双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这套房产是董女士的父母在董女士结婚前为双方购置的,同时此房产登记在董女士一人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产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董女士与徐先生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不能因此认定为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部分的还贷,董女士应当将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归还给徐先生。剩余的贷款为董女士的个人债务。因此,此房产应该认定为董女士的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
1、“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
2、“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
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
婚前按揭的房子,父母付的首付,按揭也是父母付的。房子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孩子结婚后,再由父母继续付月供。如果今后离婚,房子是自己孩子的,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产属于您的孩子自己一人,不是夫妻双方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便是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编结语:离婚房产的分割是很重要的,如果分不清楚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很容易产生纠纷。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协议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