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继承和直接继承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制度是自愿继承和直接继承的制度。自愿继承是指继承人可以由自由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现代世界各国继承制度均以自愿继承为原则。为贯彻自愿继承的原则,各国继承法均没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制度,赋予继承人以选择的权利,继承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前提下,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也设立了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制度。该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从而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就被认为是接受了继承。
我国《继承法》还实行直接继承制度。直接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而不须经过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机关的继承制度。英美等国与我国不同,实行间接继承制度。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先不归属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其他法定机关进行清算,然后才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的继承制度。在间接继承制度下,继承人继承的是经过清算的纯粹的财产,不必负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我国实行直接继承的制度,所以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就直接按照遗嘱的指定取得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就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分配和取得遗产。只要不产生继承纠纷,继承就不必经过法院或其他组织而直接进行。
知识产权怎样继承
个人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专利权,由于知识产权往往具有时间限制和专属特征,因此继承起来比较复杂。
就著作权而言,对于被继承人完成的作品,有四种权利是不能被任何人继承的,只能由其自己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在被继承人死后五十年之内,由继承人享有。
就专利权而言,情况也非常类似,专利署名权是专利人的专属权利,不能被任何人所继承,其他权利虽然可以被继承,但是只能在专利权存续的期间内才有效。
一起继母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康启林与被告贾光亮、杨春萌是继母子的关系。1957年8月,被告贾光亮之母杨春萌与他的生父贾振民离婚。杨春萌与贾振民有两个儿子,长子贾光亮由父亲抚养,次子杨春萌跟随母亲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启林与贾振民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两人婚后没有共同子女。2009年,康启林与贾振民在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一套,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价值120万元。2014年5月,贾振民因病去世,对于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就出现了继承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诉称】
康启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贾振民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份额的六分之五,贾光亮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贾光亮承担。原告康启林认为,房产登记在贾振民的名下,贾光亮作为儿子有继承权,但是贾光亮在父亲生病期间很少探望照顾,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至于贾振民的另一个儿子杨春萌,康启林表示杨春萌从未与他们共同生活,而且已经改姓,她对于杨春萌是贾振民儿子的事情并不知情。
【被告辩称】
被告贾光亮认为自己是贾振民的儿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被告杨春萌认为尽管已经改姓,仍然是贾振民的亲生儿子,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在丰台区的诉争房屋。两人主张房屋继承的份额均为三分之一。
【案情结果】
被继承人贾振民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继承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康启林作为贾振民的妻子,贾光亮和杨春萌作为贾振民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对贾振民的遗产进行分割。登记在贾振民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康启林拥有六分之四份额,贾光亮和杨春萌各拥有六分之一份额。
【最终判决】:
1、诉争房屋由原告康启林继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2、原告康启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贾光亮和杨春萌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
网友咨询一: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您好,我老公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现在单位有一笔抚恤金,还有他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困难补助,医疗保险,丧葬费,共计六万块钱左右,现在我作为妻子,还有我们的女儿一岁多,婆婆62岁,这笔遗产应该是怎样的继承顺序,继承的比例又是怎样分配的?期待您的尽快回复,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一般是给家庭成员的生活帮助,但是也可以参照遗产在你们三人之间平均分配。丧葬费,是办理葬礼的费用,一般有葬礼的办理人实际支付使用,如果有剩余可以再三人之间分配。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你,剩下的一半在你们三人之间分配。单位职工困难补助,如果你们不和婆婆生活自己一家并且婆婆有其他子女的话,一般归你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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