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假离婚能否逃避债务?
方某于2004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夫妻二人开了一家婚纱店,男方还另外有其他生意,两人小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方某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10年1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刘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经营婚纱店,出入各种场所。后来,方某与刘某感情逐渐淡化。方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10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刘某拒绝履行义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方某5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二、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事实上,借助离婚的作法恶意逃避执行,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要承担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一旦法院认定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同时这样的离婚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当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行为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另一方的名下后,若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接受财产的一方假戏真做,转移财产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
对于那些妄图通过离婚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来说,虚假诉讼必将被法院查明,当事人不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可能人财两空。
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更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