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探望权?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没有约定探望权可以探望孩子吗?
离婚时,夫妻只对孩子抚养权作出约定,但没有约定探望权。那么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探望孩子吗?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进行约定。但是,即使没有约定探望权以及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以没有约定为由阻挠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理,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就探望权问题进行审理并判决。
三、行使探望权时应该注意什么?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探视权包括哪些?
难道带小孩同住一久,不能有明文规定吗?孩子的奶奶说不让我去跨那个门了,我该怎么解决?咨询法律说就算争取到抚养权,也难带出孩子!因为男方家庭成员全是不讲道理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小编结语: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要尽量配合另一方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都是孩子的至亲,孩子在双亲的关爱下才能健康成长。没有约定探望权可以探望孩子吗及行使探望权时应该注意什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