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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买的婚前房产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房子又是婚姻中的大事。婚姻和房产问题纠葛到一块儿,就是大事中的大事。离婚了,房产怎么分?这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由于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产证之间需要一段时间,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使按揭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一人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经常成为财产争议的焦点。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

【案情】婚前购买按揭房涨价离婚怎么分?

一男子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由原来的30万上涨到60万元。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文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周浩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浩与陈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文章编辑:

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周浩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娟的诉求。(以上人名为化名)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几年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除了需要补偿给对方婚后还贷部分财产的一半和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金额,房屋增值部分需不需要补偿一半给对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只登记一方的名字,是不是个人财产?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和吕先生2004年结婚。婚前吕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房款120万元,个人首付40万元。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只登记了吕先生的名字。

2009年8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关于如何分割房产两人产生了矛盾。吕先生认为,既然是自己同开发商签订合同,首付也是用自己个人财产支付,特别是房产证上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该项房产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刘女士认为,虽然房产证上登记是吕先生的名字,但是房产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取得,自己也参与还贷,房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按揭购房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处理原则,所以这个案例在不同的地域,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广东或者上海,吕先生的主张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针对婚姻纠纷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至于另一方对取得房产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补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解答观点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证并不是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但若有证明在结婚前双方认可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出资的证据,比如签有“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人,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在河南,吕先生若想赢得诉讼就没有那么轻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偿还的,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王女士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吕先生在婚前已经支付全部120万元房款,或者在结婚前已经偿还所有按揭款,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仅仅是为购房手续的完善,那么依据河南高院的指导意见,该房产仍然属于吕先生的个人财产。

小编结语:房产所有权的划分直接牵涉到房屋增值部分利益的处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差异很大。所以,为了减少争议,按揭房产的房产证上还是尽量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为宜。关于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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